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
学 生 违 纪 处 分 办 法
第一条 为了建立良好的学习、生活秩序,培养学生全面健康发展,体现教育与管理相结合、教书与育人相结合以及从严治校的原则。根据国家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以及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》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,学院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的处分:1.警告;2.严重警告;3.记过;4.留校察看;5.开除学籍。
第三条 留校察看时间为一年。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,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显著进步者,可按期解除;表现突出或有立功表现者,可提前解除;在察看期间再发生违纪行为者,给予开除学籍。毕业班学生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,毕业时做结业处理。在该生结业一年后,经本人申请及有关单位证明确已改正错误,学校可给予换发毕业证。
第四条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、组织或煽动闹事、扰乱社会秩序、破坏安定团结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:
第五条 对触犯国家刑律,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,分别给予下列处理:
1.被判处管制、拘役、劳动教养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2.被处以行政拘留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3.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4.在校期间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怀孕和致使女生怀孕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六条 对打架斗殴、寻衅闹事者,作如下处理:
一.策划者:
1.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不良后果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2.招领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肇事者,从重处罚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参加黑社会或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帮派团伙者,一律开除学籍。
二.打架者:
1.先动手打人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致他人轻伤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致他人重伤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2.打架过程中,持械打人者,视情节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3.事后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5.参与打架两次以上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三.参与者:
1.以劝架为名,偏袒一方,促使斗殴事态扩大,并产生严重后果者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2.参予聚众斗殴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四.伪证者:
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,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。如属策划者犯此款则加重处分。
五.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:
1.未造成不良后果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。
2.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六.凡因打架斗殴致人受伤者,除给予行政处分外,一律负责医疗和护理费及相关经济损失,并给予治案处罚。如不按期交医疗和治案处罚,则给予加重一级处分。后果严重的送司法部门处理。
七.威胁他人者,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第七条 对偷窃、贪污、诈骗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者,除追回赃款、赃物、赔偿损失或给予相应治安处罚外,作如下处理:
1.偷窃、破坏国家、集体和私人财务者,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;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,触犯国家法律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2.作案两次或价值在300元(含300元)以上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3.盗用他人证件,冒领他人财物者,给予记过,直至开除学籍处分;
4.私刻他人印章,非法刻制公章作案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;
第八条 勒索他人钱财或物品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勒索并殴打他人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九条 对于吸烟、喝酒、酗酒者,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:
1.我院是无吸烟学校,在教学区、集体宿舍区内不准吸烟,学生吸烟给予警告处分。
2.学生在校期间不准饮酒,如违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
3.酗酒一次者,给予记过处分。重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4.酗酒滋事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5.酗酒滋事且造成一定损失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,并由肇事者本人赔偿一切经济损失。
第十条 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,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一条 凡用麻将、扑克等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第十二条 对吸食麻烟或其他毒品者,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第十三条 对品行不端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,分别给予下列处分:
1.辱骂他人,经制止、教育不听者,给予警告处分。造成不良后果者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;
2.造谣、陷害他人,未造成后果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造成后果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
3.隐匿、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
4.提供伪证、伪造证明或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第十四条 对发生以下行为者,给予以下处分:
1.在集体宿舍男女同宿者,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;
2.在校内外有性骚扰行为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
3.对嫖娼、卖淫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4.涂写或勾画淫秽文字、画像者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
5.对制作、复制、出售、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,并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第十五条 对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者,给予以下处分:
1.旷课8--15学时者,给予通报批评;
2.旷课16--30学时者,给予警告处分;
3.旷课31--45学时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4.旷课46--65学时者,给予记过处分;
5.旷课66--80学时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
6.对一学期内连续旷课两周或累计旷课达81学时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每周按5天计算(不含休息日),每天按8学时计算(含晚自习两学时)
第十六条 由他人代替考试、替他人参加考试、组织作弊、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;剽窃、抄袭他人研究成果,情节严重的;在校期间有两次作弊行为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理。其他作弊行为是情节轻重,给予留校察看级以下处理。
第十七条 有下列违纪行为,造成一定影响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处分:
1.违反学院宿舍管理规定,如替铺或夜不归宿1次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,如翻窗外出,则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2.冲插、拥挤队列,扰乱饭堂、会场、娱乐场、运动场等公共秩序者;
3.穿拖鞋或背心上课或进入图书馆等公共场所而不听劝阻者;
4.因学习成绩、违纪处分等原因,对教师或领导寻衅滋事者;
5.为修改考试成绩、逃避处分等原因,而由本人、家长或委托他人向教师或学校工作人员行贿者;
6.不尊重教职工,有辱骂教师、职工人格言行,甚至殴打教职工者;
7.拒绝、阻碍国家工作人员、学院管理人员或学生干部执行公务者。
8.公共场所,禁止男女之间拥抱接吻等不文明行为,违反者给予警告处分。
9.在校期间,不得拥有、使用、私藏管制刀俱,违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10.在校期间,严禁饲养、携带宠物,违反者给予警告处分。
第十八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,如确需给予处分的,参照本办法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。
第十九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,可酌情减轻处分:
1.违纪后,能主动认错者;
2.违纪后,态度端正,检查深刻者;
3.违纪后,能积极检举、揭发他人者。
第二十条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、程序和管理:
1.给予学生记过处分(含记过处分),由各系部决定,并报学生处备案;
2.给予学生留校察看、开除学籍处分,由各系、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,报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;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,需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;
3.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,由教务处认定,上报学生工作委员会处理;
4.凡警告(含警告)以上处分决定均需存入本人档案,在学院内公布并通知学生家长;
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各类在校全日制学生。
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。